緩解養老困境,開放個人補繳空間
文:螢火蟲蘇媛
2015年年初,人社部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雙軌制最終結束,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一樣也需要繳納養老保險。這是國家在養老制度改革上的重要一筆,更是推動社會保障的公平發展。
然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卻逐漸成為勞資矛盾中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在珠三角,尤其在深圳,第一代的打工者們已經開始到達退休年齡,但國家關於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進程卻慢於他們對於城市的奉獻的腳步,最終影響了這一代人的退休金,進而加重了的是成千上萬個生活在底層的家庭的生活質量。
【深圳的狀況】
深圳最早在1992年8月頒布法律規定企業需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樣的規定,實在是走在全國前線。 1995年,國家頒布《勞動法》,對沿海企業中的勞資關係出台法律上的規定。其中就有社會保險。 1999年,國務院繼續頒布法律,以督促社會保險費的徵繳,同時期,深圳也繼續頒布條例,具體規定在所有企業中均需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是直到2008年《社會保險法》出台,養老保險才認真執行。從1992年到2008年,這16年的時間,造成太多的工人被拖欠養老保險的情況。到了近幾年,引發出退休的問題。這其中有企業的違法、政府部門消極執法的責任。
目前,解決深圳勞務工退休保障的問題有兩個途徑:一是延繳延退,達到退休年齡後繼續繳費滿15年,再領取退休金;二是補繳過往被拖欠的養老保險。關於延繳延退,省內戶籍繳費滿5年,省外戶籍繳費滿10年才有機會,且繳費標準為市平工資的21%,這對於工人來說無疑是大困難,同時也造成許多在深圳繳費10年以下的工人無法公平享受城市發展成果。
【個人補繳,可以嗎?】
補繳過往的養老保險,是解決目前問題最好的方式。而這勢必要取消追繳兩年的限制以及必須企業同意這兩條規定。在深圳市目前的規定中,政府部門追繳的期限只有兩年,超過兩年時間的,則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主動申請補繳。但現實情況下,沒有公司會同意履行一個沒有強制性措施的規定。也就是說目前的法律規定,個人的訴訟途徑解決不了補繳的問題,需透過集體談判來解決。也將會有更多的工人選擇集體談判的方式,也將會有更多的勞資衝突。
如果開放個人補繳的空間,集體的勞資衝突將會得到緩解。這裡所談的個人補繳的意思是,刪除補繳需用人單位同意的前提條件,勞動者個人只要能夠證明個人在用人單位中的上班時間,即可以提出申請,而社保部門應當受理。不管企業是否主動上繳應繳的部分,都不需要工人來承擔,也不需要工人承擔向企業施壓的責任。這是屬於社保部門與企業之間需要處理的關係。有關滯納金,個人與企業需繳納的滯納金,均不需要個人承擔,而由企業承擔。若政府部門擔心企業負擔太重,亦應當考慮適當減免滯納金。
【補繳是可行的方案!】
提出這個意見處於以下幾點考慮:1、深圳的社保基金有大量的剩餘。從1992年到2009年許多工人退保之後有大量的企業繳納的錢停留在深圳養老保險基金中,是足以支付目前的退休金的。也就是說接受所有的在深圳實際工作超過15年的人,在深圳領取退休金,是可行的。 2、城市化與城鎮化是國家目前發展的方向,而養老保險是城市化與城鎮化中個人最關心的議題之一。養老保險的補繳問題與國家的發展方向是一致的,是不可避免的問題。 3、讓在深圳貢獻了小半輩子的工人在深圳領取退休金,體現的是社會公平,同享發展成果。
在第一代工人退休保障矛盾愈演愈烈的今天,政府部門不應該用消極拖延的態度,用時間消磨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更不應該用一紙法律,抵消工人們這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的貢獻。我們是個社會主義國家,更應該發展社會福利與保障。減少貧富差距,讓低收入人群、困難人群過得有尊嚴,才是我們的政府部門最大的職責。補繳養老保險,讓在城市中的勞動者都能平等享受城市發展成果,是政府最好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