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了,找誰維權?
文:蔣濤 深圳螢火蟲工友服務中心
目前,珠三角地區正在進行比較大規模的產業轉型升級,有大量的工廠正在陸續撤離這裡,搬去內地。那在這種情況下,親愛的工友們,我們應該怎麼通過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下面讓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個案探討】
顧某係原廣東某門窗公司員工。 2008年10月2日,顧某上班時右手被氫氟酸燒傷,後被認定工傷、九級傷殘。事發後,公司僅支付顧某部分醫療費用,其餘工傷保險待遇均未支付,公司未依法為顧某辦理社會保險。該門窗公司係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股東為王某。
2010年7月,該門窗公司因搬離廣東去到湖南註銷工商登記。王某作為清算組負責人在向工商部門出具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上註明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顧某於2010年申請仲裁,仲裁委查明某門窗公司已核准註銷,裁定撤銷案件。顧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顧某在公司存續期間已被認定為因工負傷,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其工傷待遇。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但該公司註銷時未書面通知債權人顧某,屬於程序上違法。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三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公司清算組成員王某(唯一股東)應對顧某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裁判】
僱主在與勞動者發生糾紛後,明知需向職工支付賠償,仍故意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且在清算過程中不履行對勞動者的個別通知義務,致使勞動者未能及時申報債權,即便公司完成註銷手續,清算組也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時,清算組成立後,清算組成員在辦理清算事宜期間應當忠於職守,謹慎、勤勉地處理清算事務。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包括未得到完全清償的職工債權人。清算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沒有通知工人,造成工人損失的,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不要以為只要將企業註銷了,就可以不用再對勞動者承擔任何責任。公司雖然不存在了,但是終究會有人需要對您的權益的侵害承擔賠償責任。欠你的一分都不應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