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以房養老不能代替政府職責
文:陳佳琳,樓市觀察
編按:老人家買樓的勵志故事?真係多x謝晒。一內地長者面對養老金制度缺憾「買樓養老」,明顯唔work!點解?
2025年老年人口將達到3億,2033年將達到4億,2050年前後將達到峰值4.8億,屆時每三個人就有一個是老年人,人口老齡化形勢嚴峻。而計劃生育實施多年後,諸多“4+2+1”模式的家庭,將面臨因養老而帶來的經濟問題和時間問題。調查顯示,59.7%的人感覺自己贍養老人經濟壓力大。“以房養老”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難產時再次被提出。
【退休金短缺問題加劇延遲退休遭全民反對】
目前我國實行“退休金雙軌制”,有兩套並行的養老金體系,一套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個人無須繳納社保,由財政統一支付的養老金;另一套是社會企業單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單位和職工本人按照整個工齡以總的工資的20%比例來繳納。
對於那些已經內退或提前退休等需要自己繳納養老金的人群而言,延遲退休則是個不折不扣的噩耗。他們需要繳納更多的費用,所獲卻相應減少。多數學者在論證我國延遲退休年齡合理性的時候, 都以預期壽命在延長為主要依據之一。但從數據上看, 我國老年人口60歲以上各年齡組老人的平均餘壽在1980至2000年間雖然在提高, 但目前仍遠低於一般發達國家。而如果將退休年齡推至到65歲,按中國人平均壽命72歲來算,退休後只能拿到7年的養老保障金。假定他25歲參加工作,按40年的參保標準來算,平均參保款3000元/年*40年=120000元,退休後保障工資為6000元/年*7年=42000元,憑空損失78000元。
【“以房養老”與根深蒂固的養老觀念衝突】
“以房養老”作為一種新型的養老方式,老人可以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給金融機構,定期獲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房主去世後,該房產出售用於歸還貸款,其升值部分歸抵押權人所有。事實上,“以房養老”概念10年前就被提出來,北京、上海等地近年來也在試點“以房養老”,但至今尚未有成功延續案例。業內人士坦言,“以房養老看起來很美,但接受度低,真正做好很難。”
雖然2007年出台的《物權法》已經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自動”並不意味著“無償”。如果70年產權到期後,抵押房屋要有償續期,那麼續期費用將是一個巨大的未知風險。這種不可能在短期內掃清的障礙,使得中國大多數銀行或者保險公司出於風險控制的考慮,不會對“以房養老”太感興趣。
傳統的養老觀念根深蒂固也讓公眾很難從心理上接受“以房養老”的新型養老形勢。大部分中國老人更願意把財產留給子孫,而不願意交給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很多老年人也認為,如果需要用房子養活自己,不僅自己內心會有挫敗感,在外也會覺得自己和孩子都無顏面。
【當年的“計劃生育” 如今的“以房養老”】
養老歷年的口號:1985年,”計劃生育好,政府來養老”;1995年,”計劃生育好,政府幫養老”; 2005年,”養老不能靠政府!”; 2015年快到了,“以房養老”或是新一代口號。
當下中國,正處於高房價下的老齡化時代,“房”與“老”這兩個敏感而沉重的詞語疊加,似乎格外刺目,不可避免地產生放大效應,人們不禁在問——“前半生人養房,後半生房養人,人生豈不悲劇?”“抵押房產,自己養活自己,政府責任何在?”更有老人直言,兒女還眼巴巴地看著自己的房子,“百年之後,房子被銀行收走,子女咋辦?”
政府的基本養老金與以房養老是兩個概念——基本養老是政府必須提供的公共產品,亦是政府的責任;而以房養老則是一種“私人的”金融產品。二者並無任何替代關係,也就是說,無論老人有沒有房子,是否選擇以房養老,都不能替代政府提供基本養老的責任。然而,在公共產品尚難完全滿足養老需求的語境下,一個私人產品的“風吹草動”,就可能會打擊民眾對主流養老體系的信心。
結語
隨著中國一系列改革向深水區邁進,中國的養老制度改革也將是一個從頂層設計的完整、宏觀、系統的政策體系,除了各級政府投入,吸引更多民間資本,並使社會力量成為提供養老服務的主體,更需要契合改革整體的大方向。在中國這一波改革浪潮中,比起有些國家“沒錢養老”的窘境,中國更需解決的是消除不公,制定更為公平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