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社會工作條例怎能對“社會公義”隻字不提
文:北冰洋 fanyapo社工
編緝:紅氣球
編按:社工的教育唔係就係教我地要做倡議工作咩? 社工唔係服務政府的社會服務承辦商! 政府梗係想我地搞下活動,做下輔導就算,但如果見到有結構性社會問題,我地都要出聲!內地政府想用制定法律的方法收窄內地社工的空間?No Way!
近日出爐的《廣州市社會工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據說是國內首部社會工作服務領域的綜合性地方法規。作為條例制訂方的廣州市制法部門聲稱:
法規是要讓社會工作納入制度化的軌道。
然而讀罷整篇草案,不難發現條例根本無法反映社會工作應有的專業使命,反而突顯出條例制訂者對社會工作要義之理解的落後與守舊。
草案僅將社會工作的業務範圍,限定為向社會上有需要的服務群體提供輔導、援助、鏈接資源等範疇,而對於維護、實踐社會公義的職責卻隻字不提。只有在草案的第九條———社會工作者的業務範圍的第四點當中提到:社會工作者可依法開展「社區問題、公共問題等的調查研究和評估,社會問題預防或緩解服務方案設計」。
除此以外,已無任何與政策倡導職能相關連的條文,更遑論對服務對象正當權益的維護、對社會公義的實踐。條例將讓社會工作淪為只能開展舒緩性社會服務的「跛腳鴨」角色,無從與服務對象一起批判,甚至挑戰過時的、施壓性的社會政策,更無助改善甚或動搖弱勢群體所面臨的結構性社會問題。
早在2001年,國際社會工作者聯合會(IFSW)在其所採納的社會工作國際定義當中已確立了人權和社會公義的原則乃社會工作的基礎,其在2014年7月所修訂的社會工作專業的全球定義當中更提到,社會公義、人權、集體責任和尊重差異等是社會工作的核心,並指出堅守人權和社會公義是社會工作的首要原則。
而參閱香港的社會工作相關守則,香港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所製定的《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在其第一部分——基本價值觀及信念當中,第1點就開宗明義地提到:
社工的首要使命為協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社會問題;
第4點更指出:社工有責任維護人權及促進社會公義;
在其第二部分——原則及實務當中,第49點指出,當政府、社團或機構的政策、程序或活動導致或構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礙困境及痛苦的解除時,社工認同有需要喚起決策者或公眾人士對這些情況的關注;
第53條指出,社工認同有需要鼓勵社會大眾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製訂和改善社會政策和制度。
台灣的社會工作師工會在上世紀末所製定的社工專業倫理守則當中也提到,社工應基於社會公平、社會正義,以促進對像福祉為服務之優先考慮;
社工應包容多元文化、尊重多元社會現象,防止因種族、宗教、性別、國籍、年齡、婚姻狀態及身心殘障、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等歧視所造成社會不平等現象。
廣州市制法部門為製訂社會工作條例而公開發出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本是規範社會工作之舉,理應充分參閱鄰近地區在社會工作方面的相關政策,尤其需了解條文所依循的倫理、原則,並汲取其條文當中所蘊含的人文價值。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此次所公開發出的草案,卻忽略了達致社會公義這一社會工作應有的使命,以及社會工作實踐當中通過維護、爭取社會公義從而改善服務對象處境的功能,而只簡單地把社會工作矮化為一項提供個體輔導、關係協調、資源鏈接及參與災害救助等修補社會問題性質的工作,更有把本地社會工作異化成扮演輔助政府的服務承辦商的趨勢。
在此條例下開展社會工作的社工,將逐漸失去敏銳察覺的能力,去扣連服務對象其處境與社會公義之間的關係,這些服務對象的真正需要,也必定無法投射到社工的視線當中。筆者憂慮,這一削足適履之舉,只會把本地社會工作裝進觀賞鳥籠,成為地方官員的政績金絲雀而已。
(作者北冰洋,任職於內地社工機構。)